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准地”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范围及性质:地块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工业园,出让用途为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9274平方米(约合43.91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该地块拆迁和场平已完成。
2.地块指标情况:
(1)规划指标。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工业,容积率1.0-2.0,建筑密度≦65%,绿地率≦15%,建筑限高24米,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环保指标。A.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自主验收为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要求执行。B.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要求。C.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关要求。D.声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E.土壤环境质量需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要求。F.地下水环境质量应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相关标准。
3.挂牌要求:
(1)挂牌起始价 692 万元,竞买保证金 210 万元,增价幅度 7 万元或 7 万元的整数倍。
(2)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竞得地块的出让金。
(3)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与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如因竞得人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将依法解除《成交确认书》,竞得人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后45日内(含成交当日)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在缴清税费10个工作日内,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受让人进行土地交付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5)竞买人须承诺竞得后,在地块所在地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6)该“标准地”的区域评价(规划环评、矿产压覆、地灾危评、)已完成,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根据各行业管理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块评价(备案)手续。
(7)受让人应严格执行本地块的规划条件,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要求落实。受让人须承诺在土地正式交付次日起半年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全部竣工,并按《“标准地”使用协议》的约定办理竣工核验和达产复验。
(8)出让人依据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对“标准地”分时段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竞买人按以下要求参与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凡在本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中有不良竞买行为,涉嫌违法用地未接受处罚前,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以及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申请竞买。
三、用户注册与竞买申请
1、竞买申请人依照规定,向CA数字证书武汉办事处办理CA数字证书;
2、竞买申请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需完成网上注册。(注册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认真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
3、竞买申请人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一、“标准地”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范围及性质:地块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工业园,出让用途为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9274平方米(约合43.91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该地块拆迁和场平已完成。
2.地块指标情况:
(1)规划指标。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工业,容积率1.0-2.0,建筑密度≦65%,绿地率≦15%,建筑限高24米,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环保指标。A.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自主验收为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要求执行。B.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要求。C.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关要求。D.声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E.土壤环境质量需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要求。F.地下水环境质量应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相关标准。
3.挂牌要求:
(1)挂牌起始价 692 万元,竞买保证金 210 万元,增价幅度 7 万元或 7 万元的整数倍。
(2)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竞得地块的出让金。
(3)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与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如因竞得人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将依法解除《成交确认书》,竞得人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后45日内(含成交当日)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在缴清税费10个工作日内,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受让人进行土地交付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5)竞买人须承诺竞得后,在地块所在地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6)该“标准地”的区域评价(规划环评、矿产压覆、地灾危评、)已完成,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根据各行业管理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块评价(备案)手续。
(7)受让人应严格执行本地块的规划条件,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要求落实。受让人须承诺在土地正式交付次日起半年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全部竣工,并按《“标准地”使用协议》的约定办理竣工核验和达产复验。
(8)出让人依据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对“标准地”分时段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竞买人按以下要求参与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凡在本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中有不良竞买行为,涉嫌违法用地未接受处罚前,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以及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申请竞买。
三、用户注册与竞买申请
1、竞买申请人依照规定,向CA数字证书武汉办事处办理CA数字证书;
2、竞买申请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需完成网上注册。(注册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认真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
3、竞买申请人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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